(來源:法制晚報(北京))“猛牛”商標被商評委核準注冊,蒙牛公司表示有模仿之嫌,起訴要求商評委撤銷“猛牛”商標的注冊。記者今日獲悉,一中院一審駁回了蒙牛公司的起訴。
2004年3月2日,張某申請注冊“猛牛”商標,指定使用在潤滑油等商品上。該商標經(jīng)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。
公告期間,蒙牛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原來早在2000年,蒙牛公司向商標局申請“蒙牛”商標并核準注冊,商標專用期至2012年1月13日止。
商標局受理蒙牛公司的異議后,于2009年12月作出裁定,認為兩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,也未構成近似,裁定“猛牛”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
蒙牛公司不服該裁定,提出異議申請。商評委作出裁定,仍舊核準“猛牛”商標的注冊。
蒙牛公司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。該公司訴稱,蒙牛公司是國內知名的乳制品生產(chǎn)和加工企業(yè),“猛牛”與該公司馳名商標“蒙牛”構成了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標,兩個商標在市場上共存,勢必會導致公眾的混淆。
商評委辯稱,其所作出的裁定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,請求法院予以維持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兩個商標雖然讀音相同,但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將二者相區(qū)分,而不致對商品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,兩個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。
此外,蒙牛公司主張構成馳名商標的是注冊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“蒙牛”商標,但并未明確商標注冊號,也沒有提交證據(jù)以證明“蒙牛”商標在“猛牛”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(jīng)構成馳名商標。
目前,“猛牛”商標指定使用的潤滑油、潤滑劑等商品與“蒙牛”商標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關聯(lián)性較弱,在功能用途、生產(chǎn)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。“猛牛”商標的注冊并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(guī)定。
法院因此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