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做”和“作”
一、具體東西的制造寫成“做”。如“做工”、“做衣暇”、“做作業(yè)”等。“做”連接的都是能在實際生活中感知到的具體事物。“作”則一般連接抽象的事物,如:作難、作廢、作別等。
二、從感情色彩上看,“做”所連接的多數都是中性事物。如做客、做夢,都無所謂好壞。“作”所連接的事物多數是貶義的,如作惡、作弊、作假等。
三、“做”是一個“全動詞”,就是說它能獨立地作為一個動詞,在運用中體現完整的動作童思。而“作”是“半動詞”,它往往跟別的動同連起來使用,才能表達一個完整的動作意思,如:叫作、制作、作戰(zhàn)等。
“權利”和“權力”
一、行使主體不同。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,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。
二、處分方式不同。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,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,不得放棄和轉讓。三、推定規(guī)則不同。權利的推定規(guī)則為“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。”而權力只以明文規(guī)定為限,否則為越權。四、社會功能不同。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,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。
兩者的關系:
一、相互依存。一方面,一國最高權力來源于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;另一方面,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。
二、相互作用。一方面,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;另一方面,法定權利的實現,救濟也離不開權力。
三、相互沖突。一方面,權力是保障權力必不可少的力量;另一方面,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利。